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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湖南分所(联合)支部委员会工作制度
2021-06-10 点击数:39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务所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组织部、民政部《关于在社会团体中建立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8]6号)等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党支部在事务所发展中起着政治核心作用。支部委员会应成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战斗堡垒,成为联系广大从业人员的桥梁,成为团结广大群众的纽带,成为引导从业人员在政治上、思想上不断走向成熟的先锋队。    

 

第二章   支部委员会组成

 

支部委员会由5人组成。设书记一名、组织、宣传、纪检、青年委员各一名。

 

第五条  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2年。支部委员会由支部党员大会在正式党员中选举产生,预备党员和持临时组织关系的党员可列席会议,但无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根据工作需要,省注协评协党委可以在支部委员会任届期间指派书记、副书记。

 

第六条  支部委员会下设党小组。每个党小组不得少于3名党员,党小组的划分由支部委员会决定。党小组是支部委员会的组成形式,不是党的一级组织。

 

第七条  支部委员会成员由政治立场坚定、党性强、具有一定理论修养、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有奉献精神、业务素质好、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的同志担任。

 

第三章   支部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支部委员会除全面履行党章规定的党的基层组织的八项基本任务外,还须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本支部党员和本单位群众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会议精神和决议。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和群众坚定政治信念,加强思想道德修养,树立远大理想,成为改革开放、促进本行业健康发展的时代先锋。

 

(二)切实贯彻“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关心支部党员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健全党内生活制度,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和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大力表彰先进,督促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保障党章规定的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三)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可通过各种方式开展多种活动,帮助入党积极分子学习党的基本知识,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思想水平。坚持党员标准,严格按照党员发展的程序,积极慎重地做好党员的发展工作。

 

(四)密切联系广大群众,经常了解分析本行业从业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他们的意见、要求和思想情绪,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六)及时做好党费的收缴工作。

 

(七)完成省注协评协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根据本行业的中心工作和各自单位的业务特点,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健康有益的组织活动,增强党支部的凝聚力,提高党支部的战斗力。

 

第四章   支部委员会成员职责

 

第十条  书记职责

 

在省注协评协党委的领导下,主持支部的全面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指示;研究安排支部工作,将支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提交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决定。

(二)了解掌握党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支部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四)经常同行政以及工会和共青团等群众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支持他们的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

(五)抓好支部委员的学习,按时召开支委民主生活会,搞好领导班子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作用。


第十一条  组织委员职责

 

(一)了解和掌握支部的组织状况,根据需要提出党小组的划分和调整意见,检查和督促党小组过好组织生活。

(二)了解和掌握党员的思想状况。协助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和纪律教育;收集和整理党员的模范事迹材料,向支部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三)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了解入党积极分子情况,负责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提出发展党员的意见,具体办理接收新党员手续;做好对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具体办理预备党员的转正手续。

(四)做好党员管理工作,根据本支部实际情况,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认真搞好评选先进党支部、先进党小组和优秀党员活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收缴党费,定期向党员公布党费收缴情况;做好党员和党组织的统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宣传委员职责

 

(一)党支部的宣传委员在支部委员会集体领导下,负责支部的宣传工作。

(二)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状况,根据不同时期党的工作重心和任务及上级党委的指示,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出宣传教育工作的计划和意见。

(三)组织党员学习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时事政策,组织党课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四)围绕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鼓动活动,活跃党员和群众的文化体育生活。

(五)充分利用广播、电视、黑板报等宣传工具,办好本单位的宣传阵地。

(六)组织党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时事政治、政策以及党章、党的基本知识。

第十二条  纪检委员职责


(一)负责党的作风建设,经常对党员进行党规、党法和党纪教育,防止和纠正党内不正之风。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纪律监督,检查党员执行《准则》,遵守党的纪律的情况,对党员违纪问题及时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三)负责受理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申诉和控告,及时向支部和上级纪检部门汇报,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

(四)考察了解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对他们进行有效的帮助和教育工作。


第十三条  青年委员职责

(一)指导本单位共青团组织围绕党的中心工作,结合青年特点,开展团的活动。

(二)支持、帮助团组织搞好自身建设。

(三)指导团组织,以做“四有”新人为目标,加强对团员、青年的教育工作。

(四)帮助团组织创造开展团的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五章   支部委员会制度建设及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民主集中制。支部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对重大问题,要充分发扬民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经过党员大会或支部委员会讨论做出决定。个人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集体作出的决定,个人必须无条件执行。

 

第十五条  “三会一课”制度。支部要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上好党课。支部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支部委员会和党小组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带头讲党课。党课教育可吸收入党积极分子参加。支部要指定专人认真做好活动记录。

 

第十六条  学习制度。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时事政策、文化科学知识和业务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业务技能。

 

第十七条  联系群众制度。要坚持群众路线,善于听取群众意见和建议,代表群众的根本利益,做好各项工作。支部成员要经常同党内外群众谈心,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反映,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建立重大事情通报制度,凡遇重大事情要及时向群众通报、宣传和教育。了解群众对党员、党的工作批评和建议。

 

第十八条  请示汇报制度。支部委员会要定期向省注协评协党委和支部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或述职,接受党委的考核和党员的评议及监督。

 

1、支部对重大问题的处理,要向省注协评协党委事先请示,事后汇报。

 

2、党小组长要定期向支部报告工作,重要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3、党员要定期向支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支部每年召开1-2次民主生活会。要紧紧围绕党的思想作风建设和本行业诚信教育建设,有针对性地进行党员教育、管理和监督,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要加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提高质量。

 

第二十条  党员培训制度。支部要根据形势和任务要求适时对党员进行培训。培训的主要内容是: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时事政策等。支部要认真执行党委培训计划,并对参训党员提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一条  谈话提醒制度。支部成员每半年至少找党员谈话1次。按照党员标准,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明确今后努力方向。对涉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的指示、决策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提醒党员认真贯彻执行。对党员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生活作风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谈话提醒。

 

第二十二条  民主评议党员制度。每年年终,支部要结合年度考核和本单位工作总结,开展民主评议党员活动。按照党员标准,通过学习教育、自我评价、民主评议、组织考察、表彰和处理等五个阶段,对党员作出评价;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对每个党员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表现,主要优缺点和今后努力方向形成组织意见,并与本人见面;评议结束后,召开支部大会作评议情况的总结报告,对优秀党员进行表彰,对不合格党员进行处置,对违纪党员进行处分;监督党员对自身存在的不足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党内外群众通报。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支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